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更高要求。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当日在作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的说明时表示,中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从上世纪80年代起步,2012年《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快速发展。但现行《条例》位阶不高、规定较为原则、监管力度不够、约束力不强,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据了解,草案包括总则、无障碍设施建设、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社会服务、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2条。
草案第二条明确,国家采取措施创造无障碍环境,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建筑物以及使用其附属设施、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获取、使用和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提供便利和条件。
草案扩展了受益人群,将受益人群从以残疾人为主扩大为全体社会成员,同时为避免以往无障碍受益人群多采用列举方式导致的界限不清问题,从身体功能受限的角度,创设“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概念,并在附则中单设一条予以明确。
草案对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更高要求。要求不再对城市和农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分别表述;明确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查、验收备案各单位的相应职责;要求地方政府制定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既有设施进行无障碍改造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家庭、居住区、就业场所、道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等的无障碍以及无障碍卫生间和停车位,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对无障碍设施维护和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
此外,草案丰富了信息交流内容。一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提供公共信息、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应采取无障碍方式;二是强化影视节目、图书报刊、网络应用、硬件终端、电信业务、公共图书馆等提供无障碍信息的要求;三是鼓励食品药品等商品外部包装配置无障碍说明书的要求;四是对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的推广使用作出要求。(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