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发布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组织对于哈佛大学及北卡莱罗纳大学两起诉讼的判决,裁定美国大学在录取过程中考虑种族因素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编者注: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于1868年通过,涉及公民权利和平等法律保护,最初提出是为了解决南北战争后昔日奴隶的相关问题),实质上终结了“平权行动”(affirmative action)在高等教育录取中的应用,为关于这一问题长达四十多年的法律拉锯战画上句号。何为“平权行动”?最高法院立场缘何摇摆不定?保守派和自由派的法学交锋又各自出于什么角度?
源于民权运动,六十年间争议不断
1960年代的美国见证了风起云涌的民权运动,基于保证所有人均能获得“法律平等保护”的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传统社会秩序中种族、性别、国籍等标准下的少数群体开始为自己争取更多权益。1961年3月,时任美国总统肯尼迪签署10925号行政令,要求政府及政府承包商采取“平权行动”以保证申请人及雇员无论其种族、信仰、肤色或国籍都能得到平等对待。此后,美国大学开始在录取过程中将种族纳入考量因素,以期增加非白人学生的录取数量,提高学生群体多样性。
但该政策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种族在招生过程中的应用于1978年的贝克诉加州大学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中首次迎来法律挑战。以5:4的投票结果,最高法院判决加州大学基于种族的配额违宪。主笔判决意见的鲍威尔大法官(Lewis F. Powell, Jr.)运用了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流程中的最高标准,即严格审查(strict scrutiny),并指出若想仅基于种族做出决策,政府需要证明“迫切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且该手段对于达成目标而言不可或缺。虽然增加学生群体多样性属于迫切利益,但种族配额并非达成多样性的唯一手段,因而违宪。同时,最高法院认为在录取中将种族作为诸多考虑因素之一符合宪法要求。
在2003年的格鲁特诉布林格案(Grutter v. Bollinger)中,最高法院进一步明确了实现“迫切利益”的标准。最高法院再次以5:4作出判决,奥康纳大法官(Sandra Day O'Connor)在判决意见中认定,源自多样化学生群体的教育福利属于迫切利益,故第十四修正案并不禁止法学院在录取过程中以高度个性化的评估标准有限地考虑种族因素。她写道:“考虑种族的录取标准不能无限持续”,并乐观地估计道,“预计25年后,不再需要利用种族考量来推动今天批准的利益。”
更加戏剧化的挑战出现在2016年,在2013年经历一次打回重审后,最高法院以4:3对费舍诉得克萨斯大学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作出判决,再次确认大学可以在录取过程中考虑种族。肯尼迪大法官(Anthony M. Kennedy)裁定,得克萨斯大学在对申请者的整体评估中将种族作为因素之一,是为了满足迫切利益的有限设计,且大学证明了目前没有其他可行替代方案来满足这一目标。同时,最高法院指出,大学有持续义务通过定期评估录取政策来满足严格审查标准,以确保种族所发挥的作用不会超过满足其迫切利益所需的程度。
保守派大法官占多数,“平权行动”终被推翻
此前关于“平权行动”最重要的三起判例均以一票之差达成判决,可见大法官之间就此问题也存在根本性分歧。整体而言,温和派和自由派大法官支持“平权行动”,保守派大法官则持反对态度。随着保守派的巴雷特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于2020年上任,现在保守派在美国最高法院的9个席位中占据6席,也终于等来了一举推翻“平权行动”的机会。
这次以6:3的投票结果判哈佛大学和北卡莱罗纳大学败诉,判决意见由首席大法官罗伯茨(John Roberts)亲自主笔。罗伯茨写道,最高法院此前允许大学在录取中考虑种族的同时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录取标准必须符合严格审查标准,不得将种族作为负面因素使用,且最终必须终止。但两所大学的录取政策并不满足这三项标准,因此应被视为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首先,两所大学未能以“充分可衡量的方式实施基于种族的招生计划,以允许在严格审查的框架下进行司法审查”。大学认为多样性属于迫切利益,但这无法司法审查。多样性的目标,如培训未来领袖、获取基于不同观点的新知识、促进蓬勃的思想交流等,虽然“值得称赞”,但对于严格审查而言不够一致。同时,大学录取标准未能阐明所采用的手段和他们追求的目标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为了实现多样性的教育利益,大学使用“明显过于宽泛、武断、定义不明确或包容性不足的”种族分类来衡量学生群体的种族比例,如未区分南亚裔和东亚裔,对拉美裔人群缺少明确区分。
其次,现行录取标准不满足第十四修正案的要求,即种族不能被用作负面因素或刻板印象。第一巡回法院发现,哈佛对种族的考虑导致亚裔美国学生的录取数量减少。罗伯茨写道:“大学招生是零和游戏,向某些申请者提供但不向其他申请者提供的好处必然有利于前者,但会损害后者。”
第三,考虑种族的做法缺乏格鲁特案所要求的“终点”。大学提出,一旦大学校园实现了有意义的代表性和多样性,考虑种族的录取政策就会结束。衡量这种成功的标准不过是分析新生群体的种族分布,并与诸如上一届新生的种族构成或人口等其他指标进行比较,以查看是否达到了某个比例目标 。这种方法的问题显而易见:“彻底的种族平衡”是“明显违宪的”。
在判决意见的最后,罗伯茨为种族在录取过程中扮演积极角色留出了空间。他写道:“本判决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应被解释为禁止大学考虑申请人关于种族如何影响他/她生活的讨论,无论是通过歧视、启发还是其他方式……对克服种族歧视的学生的青睐必须与该名学生的勇气和决心息息相关。”
自由派大法官针锋相对,但败局已定
索托马约尔大法官(Sonia Sotomayor)代表自由派的三位大法官写下了异见观点,逐一反驳罗伯茨大法官的论述逻辑。在异见观点的开篇,她便明确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在这样的判决中,最高法院将肤浅的忽视种族上升为宪法原则……最高法院通过进一步巩固教育领域的种族不平等,颠覆了平等保护的宪法保障,而教育是我们民主政府和多元化社会的基础。”
首先,索托马约尔引述1960年代至今的多起民权相关判例和立法,以证明多样性本身即满足迫切利益的严格审查标准。她指出,从1954年终止学校种族隔离制度的布朗诉教育局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开始,“最高法院一直寻求在一个由种族隔离构成的社会中实现教育机会均等,并推进第十四修正案的美国愿景,即种族融合的学校保证所有种族的学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她尖锐地写道,最高法院忽视一系列受到第十四修正案认可并考虑种族因素的法律,在此案中选择性忽视种族,背后是此届大法官“关于何种利益足以被认定为迫切利益的专擅价值判断”。
索托马约尔也反驳了平权行动会降低亚裔学生录取几率的论断。引用哈佛大学数据,她指出在过去四十年中,包括亚裔美国学生在内的所有少数族裔的录取人数都有所增加,录取人数自1980年以来增加约五倍,自1990年以来增加约两倍。同时,被录取学生的种族比例波动大于申请者总数中相应的种族比例波动,证明哈佛大学并未实施种族配额。
针对种族相关录取政策最终必须终止的要求,她则提出,这一新的期限要求“没有法律、事实或常识为基础”。格鲁特案的判决仅提供了一个普遍预期,即未来终将不再需要考虑种族,但25年的数字并无任何现实参考意义,只是从贝克案到格鲁特案间隔的时间。法院没有规定明确的截止日期,在费舍案中也仅提出大学有责任进行定期评估,未直接提出终止相关政策的要求。
最后,索托马约尔将矛头指向了从相关讨论中隐身但真正在精英院校录取中得到不平等优势的群体。哈佛大学招生政策为符合“ALDC”资格的申请者加分,ALDC是指运动员、校友子女、学校捐赠者的亲属以及教职员工的子女。ALDC申请人白人占67.8%,远高于非ALDC 申请人中40.3%的比例。尽管ALDC申请者仅占总申请人数的不到5%,但占每年录取者的30%左右。在这样的系统设计下,是否考虑申请人的种族会对少数族裔产生多大的影响仿佛也不足为虑了。
“平权行动”的存续在每位少数族裔身上都留下了不同的印记。保守派黑人大法官托马斯(Clarence Thomas)在宣判时罕见地朗读了自己的一致意见,提出由于“平权行动”,他在学术和事业上获得的成就常被归结为他是黑人。而自由派拉美裔大法官索托马约尔则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若非平权运动,她不会有机会进入顶尖大学,后续的事业成就更无从谈起。
此案中对于平权运动的讨论仅是美国社会近年来种族问题进一步激化的体现,多样性这一美国立国价值之一将走向何方,没人能给出明确答案。
(车钦仪,毕业于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历史系,专攻美国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