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关:
我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近期接到来自海外的烧麦订单,想借此机会开展出口业务,让更多海外消费者品尝中国美味。但我们没做过出口订单,不清楚相关食品出口要求。我想咨询:烧麦出口有哪些注意事项?
无锡某食品生产企业 赵先生
赵先生:
您好!烧麦由面皮包裹糯米蒸制而成,内含肉类、蛋黄、菌菇等成分。出口烧麦需要做好备案、申报检验等步骤。
具体介绍如下:
● 烧麦出口前的备案要求
(一)出口原料种植基地备案
海关总署规定,对出口大米、蔬菜(含栽培食用菌)、禽肉、禽蛋、猪肉及其制品的原料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从源头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因此,出口烧麦中所用的主要原料须来自已在海关备案的种植基地(场)。
(二)出口烧麦生产企业备案
我国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国内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均须向海关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经海关评审合格后予以备案。
企业备案办理流程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填写提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即可向海关申请备案。企业应对其提交文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经海关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可领到长期有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 出口烧麦对生产企业的要求
出口烧麦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烧麦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符合相关要求。同时,出口烧麦生产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烧麦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烧麦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出口烧麦生产企业还应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应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 出口烧麦的其他事项
(一)境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如对我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烧麦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烧麦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
(二)出口前申请
出口烧麦生产企业或出口商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产地或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三)现场检验检疫
出口烧麦应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也可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出口烧麦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出口烧麦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其代理人。相关出口烧麦可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海关对出口烧麦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南京海关所属江阴海关查验三科二级主办王伟、南京海关所属江阴海关查验二科三级主办王彪)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