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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修法维护华侨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的权益

2024-08-01 10:39 中新社  -  100590

  中新社广州7月31日电 (记者 程景伟)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7月31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扩大了捐赠主体范围,将原《条例》规定的捐赠人范围“华侨(含华侨团体或者个人)”扩展为“华侨、华侨团体、华侨投资企业”。

  《条例》注重从多方面维护和保障华侨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中的权益。比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同时,《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了捐赠人投诉的权利,并要求“侨务主管部门、捐赠项目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指导、监督和处理,同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捐赠人”。

  针对基层普遍反映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性标志缺少依据的问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捐赠人对于捐赠项目可以留名纪念、设立纪念性标志,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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