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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投资设企,符合条件可获奖励200万

2020-05-10 13:16  海南发布   - 

海南发布微信公众号5月10日消息,5月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印发《海口市促进影视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下简称《规定》),通过23条政策措施,从影视企业落户、吸引知名电影创作人投资设立影视企业、影视摄制从业人员奖励、影视作品播映等多个方面给与奖励支持,以加快推进海口市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
 
在支持影视企业落户方面,《规定》明确,对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影视企业,自缴税年度起,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给予100%奖励。在此基础上,达到以下条件的影视企业给予相应奖励:(一)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二)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三)1年内形成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不低于5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鼓励知名电影创作人(编剧、导演和演员)在海口市投资设立影视企业。电影作品票房累计达20亿元(含)以上的编剧、导演和曾主演电影票房累计达30亿元(含)以上的演员,在海口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公司并控股2/3以上,公司名称须有“海口”字样,公司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电影片头出现公司名称或动态LOGO超过3秒且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给与影视摄制从业人员奖励。海口市影视企业在本市影视剧摄制期间聘用的从业人员(演员、影视编剧、导演、制片人、摄像、场景、化妆等),按照其酬金所得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
 
支持影视企业拍摄。影视摄制单位(含境外)在海口市拍摄期间[含前期筹备和后期制作(特效除外)]所发生的食宿(餐费按50元/人/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海口出具的每人一次往返不含头等舱的机票、不含软卧铺的火车票)、场地和设备租赁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据实给予20%的补贴。
 
支持影视作品播映。影视企业拍摄的正面宣传展现海口本土题材的电视作品在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和中央电视台(1 套、8 套)黄金时段(19点至21点)首播,每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部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500 家(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海口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6 套)黄金时段(19点至21 点)首播,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入电影院线上映并且票房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达到3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达到5亿元(含)以上,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给与影视作品获奖奖励。海口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拍摄的影视作品,从海口申报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A 类电影节最高奖的电影作品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在影视剧本创作奖励方面,反映海南题材影视剧本由海口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拍摄,其电影作品在全国影院上映规模达到500家(含)以上,其电视剧作品在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上海东方卫视、北京卫视)播出,其网络电影或网络电视剧作品在知名视频网站(腾讯、爱奇艺、优酷)播出,按剧本计税交易金额的50%给予平台运营公司所签约合作的编剧创作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举办电影首映式。海口市影视企业作为出品方拍摄的电影作品,在本市举办全国院线电影首映式,按实际发生成本的5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非本市影视企业出品的电影,按实际发生成本的30%给予奖励,单场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影视企业参展办展。本市影视企业参加省级影展、交易会,给予展位费80%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80万元;参加国家级影展、交易会,给予展位费100%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本市影视企业参加境外影视展会,给予展位费100%补贴,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海口市影视企业在本市举办大型的影视展、影视论坛、影视赛事等活动,由市级、省级影视主管部门单位主办的,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60%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由国家电影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作为指导单位,给予场地租金、布展费、宣传费等80%补助,每场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影视作品出口。海口市影视企业出口的影视作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并进行奖励,每部作品给予10万元奖励,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企业投资影视产业项目。影视企业在海口市投资建设影视产业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支持影视企业引进人才。海口市影视企业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市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享受住房补贴等待遇。
 
支持影视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建设配套齐全,服务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影视基地。对在海口市从事摄影棚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主营业务面积达10000平方米(含)以上,且摄影棚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 以上,按年度影视剧组租用摄影棚的实际使用时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平方米/天。
 
对在海口市从事影视道具、服装、摄影器材等设备租赁业务的影视企业,当年主营业务面积达1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收入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 以上,按年度给予影视企业库房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40万元。
 
支持影视企业投资固定资产融资,影视企业投资本市影视产业固定资产项目,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后,给予申报企业60%的贷款贴息支持,贴息率不得超过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支持后期制作公司建设。海口市影视企业在本市从事影视后期制作(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等),且当年影视后期制作营业收入500万元(含)以上,占本企业总营业收入1/3以上的影视企业,对所产生的电费实行50%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规定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原题为《海口出台23条政策促进影视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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