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驻芬兰大使馆微信公众号消息,为减少新冠肺炎疫情跨境传播,自芬兰出发和转机搭乘航班赴华的中、外籍乘客,须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血清特异性IgM抗体(以下简称血清IgM抗体)检测证明,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或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行程要求
1、自芬兰出发赴华人员应搭乘自芬直航赴华航班,中国驻芬兰大使馆不再为自芬出发经第三国中转赴华人员发放健康码或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
2、始发国有直飞赴华航班的人员,请勿经芬兰转机赴华。中国驻芬兰大使馆不再为始发国有直飞赴华航班的人员发放健康码或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
3、始发国无直飞赴华航班的人员转芬搭乘航班赴华,无论乘坐何种交通工具来芬,均应在始发地国家及芬兰分别进行“双检测”,并在中国驻始发地国家使领馆及中国驻芬兰大使馆申领健康码/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对未在始发地进行检测及未在中国驻始发地国家使领馆申领健康码/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的,中国驻芬兰大使馆不再为其审发健康码或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
二、检测要求
1、从芬兰出发的乘客,应登机前48小时内在使馆指定检测机构完成核酸和血清IgM抗体各一次采样、检测,并在获得核酸检测、血清IgM抗体检测证明后,向中国驻芬兰使馆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或健康状况声明书。所有乘客行前28天内应避免前往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并如实填报《旅居史声明表》(见附件)。
2、转机搭乘航班赴华人员请提前至少12小时抵达赫尔辛基机场在国际转机区进行第二次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并在获得核酸检测、血清IgM抗体检测证明后,向中国驻芬兰使馆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或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
三、申请方式
1、中国公民申领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
中国公民在获得核酸检测、血清IgM抗体检测证明后,应立即通过微信《防疫健康码国际版》小程序,申报个人情况并拍照上传核酸检测、血清IgM抗体检测阴性证明、行程单、有效居留证明、《旅居史声明表》(从芬兰出发的乘客)。经中国驻芬兰使馆复核通过后,可获得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执飞赴华直飞航班的航空公司将凭中国驻芬兰使馆核发的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验放乘客。请在健康码有效期内乘机,并在乘机时配合航空公司查验。
2、非中国公民办理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
非中国公民在获得核酸检测和血清IgM抗体检测证明后,应立即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终端登录网站:hrhk.cs.mfa.gov.cn/H5/ 申领电子版《健康状况声明书》,在线填写个人情况并上传检测证明、护照、签证、行程单、《旅居史声明表》(从芬兰出发的乘客)等材料。中国驻芬兰大使馆审核通过后,将通过该网站核发以带“HDC”标识的二维码电子版《健康状况声明书》。执飞赴华直飞航班的航空公司将凭中国驻芬兰使馆核发的《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验放乘客。请在《健康状况声明书》有效期内乘机,并在乘机时配合航空公司查验。
四、已接种疫苗人员的申请要求
完成接种疫苗所需全部针剂数量满14天人员视为接种人员,应接种两针但只接种一针的不视为接种人员。
如接种新冠疫苗后,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血清IgM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请在提交健康码申请材料时,一并提交新冠疫苗接种证明(接种证明须真实有效,包含接种人姓名、出生日期、接种疫苗品牌、接种日期、接种剂次等必要信息)、N蛋白检测报告(如有)和《新冠疫苗接种声明书》(见附件,须本人如实填写并手写签署)。如无法提供接种证书请提前一周出示有关证明并提供接种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发邮件至consulate@chinemb.fi以便核实。
五、有感染史人员的申请要求
曾在医疗机构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病史或虽未曾被确诊但核酸检测、IgM(非疫苗导致)、IgG抗体检测结果任一项为阳性者,应提供当地医院出具的载有肺部CT或X光结果的诊断证明、两次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24小时)证明。当事人应如实申报病史及检测情况。如属上述情况,需进行14天隔离管理及健康状况检测,如检测正常,并能提供登机前48小时内核酸和IgM抗体检测复查结果,符合“双阴”要求的,使馆将为其审发健康码/健康状况声明书二维码。
六、特别提醒
(一)请拟搭乘航班赴华人员认真阅读本通知并遵照执行。如您乘机前未能持有带“HS”标识的绿色健康码或健康状况声明书,说明您暂不符合乘机条件,需重新合理安排或调整行程。
(二)转机乘客请提前认真了解中国驻芬兰使领馆实行凭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及血清IgM抗体检测证明乘机的规定要求、入境规定,以及中转地涉及核酸和血清IgM抗体检测的相关要求,避免在中转地无法入境或检测、健康码或健康状况声明书不符合要求等情况,造成在中转地乘机受阻、滞留等后果,增加疫情感染风险。
七、指定检测机构名单
https://www.terveystalo.com/
https://www.mehilainen.fi/
https://www.aava.fi/
八、本通知有关要求将于2021年9月13日(含)起实施。